健身房法务5分钟速成指南-健身房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一)
9677阅读 2019-09-04
-我家健身房会不会有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别问!问就是有!
-我觉得很多健身房都不太了解法律问题。
-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有了这篇速成指南,
我不觉得这是个问题!
本期课程大纲:
1客户人身安全法律风险
2借贷法律风险
3融资法律风险
4房屋租赁法律风险
5服务合同纠纷风险
6财务税收法律风险
7劳动纠纷法律风险
8相关合法证件办理
课前导读:
目前,健身行业在国内的发展仅十余年,大多数的健身房经营者、投资者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因健身合同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健身合同纠纷不断,投诉不断,法律纠纷不断。
国家政策对健身行业的扶持为健身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健身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风险也应引起健身房经营者、投资人的重视,及早的发现风险、规避风险将会助力健身行业的良性发展。
健身行业的大发展使得健身房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可随之也带来的很多问题,有的健身房因经营不善陷入倒闭,有的健身房因管理不当与健身客户、健身教练的矛盾不断,有的则因投资、借款引发纠纷对簿公堂。
有关健身房行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小助手将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讲解:
1.客户人身安全风险
客户在健身房使用器械时受伤的事也偶有发生,如果发生了,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随堂案例分享
原告方某是被告某某市UDD健身会所会员,2012年4月30日健身时左手第四指被健身器材压伤。经诊断为左手第四指末节榨伤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某受伤。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体育健身运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方某从事健身运动,应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方某不能因健身运动受伤而要求提供器材者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那么,健身会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原告提供的出警记录及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实,原告第一次在被告处体验健身服务时,由于被告没有健身教练现场指导,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在健身时左手第四指粉碎性骨折。被告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在上案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是,被告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应进行提示、说明,并进行适当的劝告和协助,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方某作为从事体育健身运动的成年人,应认识到从事体育健身运动受伤的风险,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应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正确使用,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方某自身承担30%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小助手提示
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客户人身安全应加强管理和指导,避免类似案例发生。另外,与会员签署运动风险免责协议,在入会协议中明确健身房进入须知,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规避此类风险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
2.借贷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没有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撑,为了解决困难,中小企业便把求生的目光投向了不受地区限制的民间借贷。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合理的定位,这导致了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不断增加,金融风险也频繁发生。
投资一个健身房势必要负担租赁费用、设备购买费用、教练费用、人工费用等等,所以开创一个健身房品牌并不容易,健身房在起步阶段的资金来源往往都是经营者的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借款(借亲朋好友的钱或小额贷款公司等)。通常情况下借熟人的钱,碍于面子大家对于借款的归还时间或者利息未做约定或未做书面约定,导致纠纷发生,最后是“朋友没得做,亲人如仇人”。
随堂案例分享
张甲和魏乙原是很好的朋友,张甲要开健身房,朋友魏乙是鼎力支持,豪掷20万给朋友张甲使用,并称“什么时候赚钱什么时候还”,张甲也爽快的答应“等赚了钱给你分红”。但自从张甲收到魏乙的借款后,魏乙几乎每月都要求张甲归还部分借款,还时不时的查张甲的账,要求分红,碍于面子张甲每月归还魏乙本金,还定期向魏乙分红。一年下来,连带本金、分红张甲一共向魏乙支付了近20万元。由于后面的经营并不理想,张甲想停止对魏乙分红,但魏乙却不干了,认为张甲不守信用,一怒之下将张甲告上了法庭,要求张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小助手提示
借贷双方应签好借款协议,约定好借款的性质,还款的期限、利息等,钱款亦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清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同时,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